大连房协第九届会员大会文件汇编
目 录
1、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2
2、关于修改《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说明……………20
3、大连房协第九届会员大会工作报告…………………………22
4、关于大连房协第八届监事会工作情况的报告………………36
5、大连房协第九届理事会会长、名誉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名单………………………40
6、大连房协第九届理事会理事、会员单位名单………………41
7、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47
8、大连房协第九届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49
9、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50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草稿)
(经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本会是由大连市行政辖区内负责自管公房产权管理、经租管理、修缮服务、供热服务、物业服务;商品房开发经营、建筑工程施工、房屋中介经纪、房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科技发展等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简称:大连房协,英文名称为DALIAN REAL ESTATE INDUSTSTRTAL ASSOCLATION,缩写为DREI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大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面向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不断改善、面向新型城镇化范式的不断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街道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大连市。
本会的网址:www.dl-fx.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问题,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管理政策规定,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二)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学习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三)根据行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制定会员职业道德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企业从业行为;
(五)建立行业资源共享体系,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促进会员单位间的互利合作,实现共赢;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类有益活动,增进会员间的沟通了解,协助会员处理好相互关系,帮助会员调解相互间的利益矛盾;
(七)协调会员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八)建立协会公众号、微信群,及时向会员传递行业发展信息,提供房地产管理相关政策等咨询服务;
(九)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或与房地产业务关联性较大的各企业、事业单位;
(二)在本行业有较好的声誉;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能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资料,如管房面积、经营规模等;
(四)由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满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满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本会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及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由内部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4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时,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60%; 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时,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7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协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前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的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员管理办法、印章证书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章程修改 ;(三)监事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会长,并经理事会通过;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六)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9日第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各位理事、各位会员:
我受八届理事会委托,现对我会新《章程》的修改调整情况做简要说明,请大会予以审议。
自八届会员大会以来,在行业协会“脱钩”改革、机关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去行政化重组过程中,特别是在企业“主辅分离”和央企“三供一房”改革当中,我会的会员单位变化较大,在此情况下,我会的业务范围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同时,根据国家登记管理机关最新颁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我会八届理事会《章程》也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据此,现在将我会新《章程》主要的修改内容报告如下:
一、对我会会员构成做了新的表述。具体为,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本会是由大连市行政辖区内负责自管公房产权管理、经租管理、修缮服务、供热服务、物业服务;商品房开发经营、建筑工程施工、房屋中介经纪、房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科技发展等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结成。
经此修改调整,我会会员构成的内涵得到了扩展。
二、按照要求对我会宗旨做了修改。新的《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本会宗旨要体现自身特点,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制式段落另起一行放在其后。因此,我会新《章程》对本会宗旨的具体表述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面向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不断改善、面向新型城镇化范式的不断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三、对我会业务范围做了部分修改。除了文字方面的修改以外,主要是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即:(五)建立行业资源共享体系,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促进会员单位间的互利合作,实现共赢。
四、对我会负责人的数量做了调整。根据国家登记管理机关新颁《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数量与理事数量的比例要求,我会新《章程》对本会负责人的数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为: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1、秘书长1名。
特此说明,供各位会员、理事在审议时作为参考。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凝聚会员力量 弘扬奋进精神
不断开创我市行业建设和我会工作的新局面
——大连房协第九届会员大会工作报告
各位理事、各位会员,同志们:
受大连房协第八届理事会委托,现在我代表八届理事会向第九届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第八届理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我会八届会员大会自2018年8月21日召开,至今已经五年了。按照我会《章程》:“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时,须经批准且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据此,我们在2021年12月八届五次理事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我会延期换届的情况报告”,经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我会在今年8月20日前完成换届选举事宜。今天,我们召开“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九届会员大会”,主要任务就是要做好我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完成房协历史所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五年来,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以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紧密联系我市行业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辖区党工委的领导下,在市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们着力加强思想建设,着力做好服务工作,着力搞好业务培训,着力培育会员队伍,较好地发挥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协会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绩:2019年6月,秘书处党支部被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20年6月,我会被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评为先进协会。
(一)坚持思想政治引领,突出行业建设主题
八届会员大会以来这五年,是充满挑战的五年。这期间,我们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阵痛,例如:房协与业务主管部门“脱钩”;事业单位去行政化重组从房协中退出;国有企业继续推进“主辅分离”;中直企业 “三供一房” 移交国资委等等。与此同时,我们还经历了新冠疫情的冲击。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突如其来,连续三年疫情不断,给我们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对此,我们始终坚持政治引领,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坚持抗疫防疫和服务保障工作两不误。在特殊时期和关键时刻经受了考验,展现了我会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公众面前展现了我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是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按照辖区党工委部署,我们积极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和《党支部工作条例》,增强“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学习教育活动中,我们注重端正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在对照检查中坚持把自己摆进去,做到边学边改、立行立改。
二是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奉献爱心。2020年元月,正当全国人民欢渡春节的时候,新冠疫情悄然而至,虽然疫情爆发在武汉,但深深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大年初四市社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社会组织积极行动,支持武汉人民的抗疫斗争。鉴于我会的会员大多数不是独立法人实体,而是本单位的二级或三级部门,所以我们通知会员不必重复捐助,只需参加本单位的捐助即可,我会的捐助由秘书处代表。大年初七一早,我们便将8000元现金支票送到了大连市红十字会。奉献了我们的一份爱心,尽了一点绵薄之力。
三是树立大局观念,自觉听从指挥。2020年2月初,我市开始疫情防控工作。2月10日,市住建局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产权单位(管房单位)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通知》,要求迅速行动,做好住宅小区封闭等防疫工作,并指定我会派人参加全市防控督查组,对产权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从2月17日开始,检查组对自管房单位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检查,重点检查了16个产权单位,共48个片(区)。
四是喜迎建党百年,向二十大献礼。2021年7月1日是我们党的百年华诞。从年初开始,我们按党工委要求,以昂扬的姿态和扎实的工作迎接建党一百周年。4月15日,参观了街道举办的“纪念建党百年大型集邮展览”; 6月25日,参加市社管局召开的“全市社会组织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党建工作座谈会”;7月1日,我们同辖区党员一道,参加“七一”庆祝大会实况转播的集中收看和座谈会。欣逢新时代,喜事接连不断,2022年,是我们党召开二十大的重要年份,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我们也和全国人民一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优异成绩向党的二十大献礼。8月17日,我们参加了街道办事处举办的“《走进北大红楼,感悟伟大建党精神》的主题党课”,这是一堂生动的建党精神教育,通过这堂党课,使我们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撼,精神上受到了洗礼。
(二)坚持为会员办实事,搞好各项服务保障
过去五年,我国经济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住房建设步入“存量提质增效”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存量住房管理成为了行业工作的主题。由于我们会员的主体是自管房单位,住房管修服务是我们的主业,因此,在城市建设中不论是老旧小区治理改造、文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整治,都与我们息息相关。为此,我们从实际出发,认真发挥协会职能,做好服务保障,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
一是大力弘扬行业正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2018年我会第八届会员大会上我们确定:从当年起,凡是单数年份,召开两年一度的工作经验交流会;凡是双数年份,召开两年一度的先进表彰大会。按此惯例,我们每年都发出通知进行部署,并检查督促抓好落实。通过总结交流和表彰活动,在全会营造了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形成了积极向上的行业风气。
二是针对会员工作难点,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坚持为会员多办实事。下面我们举几个具体实例,来总结概括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譬如,在日常房屋管修中,经常会遇到同一栋楼内由于产权不同,发生维修责任上的分歧。2018年,大连海关就有住户在获得房改房产权后,仍然要求单位为其维修自家房屋设施、设备的问题。为此,我们专门帮助产权单位查找了“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管理规定(大房局发[2001] 20号文),明确了维修责任,使这方面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2019年,东财大校园内一栋住宅楼多年前搞拆迁,拆到一半因故停了下来,被安置走的住户在得到新房产权证后,旧证一直注销不了,造成有两套住房的假相,不能再购买第三套住房,住户意见很大。对此,我们积极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沟通协调,登记中心领导十分重视,经过派人到现场核实等手续,使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2020年,东北特钢集团原粮店、菜店转制职工,拿着大政办发[2002]102号文件找集团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产权。对此,我们和企业一起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感到关键问题在于转制职工是否按规定交足了“补偿金”。如果没交足补偿金,违约方是不能办产权的。另外,制定该文职能部门如今已划归发改委,经过我们咨询,该文现已自动失效。据此说服了转制职工,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2021年,华宏物业一处房屋多年前出租经营,月租8元。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提出降低租金标准。为解决企业的困扰,我们对问题进行了梳理。现行公房租金有两种:一是政府指令性租金(经营性用房8元/月·平方米;住宅平均1元左右/月·平方米;办公用房0.35元/月·平方米);二是协议租金,即市场租赁管理租金。根据大政发[1997]80号规定:“凡向社会公开出租、转租房屋和实行指令性租金的房屋改变使用用途,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议定”。因此,从1997年80号文出台后,所有经营性用房都应当实行协议租金。在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经常发布评估租金指导标准,随着市场逐渐发育成熟,政府不再发布新的标准。现在产权单位需要参照标准时,应该按照“大国土房屋发[2014]181号”文件标准执行。
2022年,许多会员单位询问“住房货币化补贴”问题,有的单位提出要使用售房款发放补贴。对此,我们专门咨询了市主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货币化补贴,实际上从2010年就已经停止了。中直、省直单位若继续发放货币化补贴,应该执行大政发[1999]66号文规定,按926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不能按大政发[2010]77号文的1623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其原因是,我市主管部门对所有发放货币化补贴单位的批复,都是按66号文标准批复的,从未批准执行77号文标准。
三是热心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接待会员及社会广大群众来电来访,是我们一项经常性工作。多年来,我们每年接受的来电、来访都在上百人次。对于大家的每一次咨询,我们都坚持做到笑脸相迎,耐心听取,细致解释,温和答复。有时还将政策条文拍照下来,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对方,使对方感到十分满意。
(三)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注重提高业务能力
业务培训是行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把业务培训摆到战略地位,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来抓,统筹谋划,精心组织。除了房地产管理综合业务培训外,每逢政策调整或重要文件出台,我们都及时组织大家进行学习。近年来,面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使培训计划得到了较好落实。五年来我们主要进行了以下培训:
一是举办“房地产管理综合业务”培训。2018年10月23日到24日,我们连续安排了《公房管理实务操作》和《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两期培训班。帮助管房人员特别是新职工熟悉业务工作,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技能。
二是举办“新近税收政策调整及一般涉税业务”培训。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为了帮助会员及时掌握一般涉税业务的变化情况,针对个人所得税减免等问题回应大家的关切,2019年3月6日,我们特意举办了“近期税收政策调整及一般涉税业务变化”培训班,满足了大家的需求和关切。
三是组织会员参加《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培训。大连市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抓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市住建局于五月底至六月初分期组织学习培训。由于此次培训涉及单位较多,组织工作比较复杂,市住建局物业处要求我们通知自管房单位,按区域分期报名参加培训。在我们的积极支持配合下,保证了各产权单位都能按时参加学习培训。
四是举办“公有房屋经租管理基本政策规定培训”。2020年9月28日,我们举办了“公有房屋经租管理基本政策规定培训班”。此次培训,既对我市公房管理体制变化进行了介绍,又对公房管理政策规定做了系统概述,使大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管理规定有了系统的了解和掌握。
五是组织会员参加“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培训。从2021年年初开始,全市集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由于产权单位人员调整变动较大,新到人员对公房出售工作流程不熟悉,特别是对购房价如何计算不了解,出现了卡顿现象。6月份,市内各区住建局陆续组织售房工作培训,我们及时通知自管房单位前去参加学习,保证了公房出售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是举办“公房经租管理等三项内容”培训。2022年5月18日,我们举办了公房出售、经租管理、《民法典》涉房条款等“三项内容”培训班。具体培训内容为:1、关于推进我市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2、《民法典》视域下的房地产经营管理;3、对我市公房经租管理政策规定的梳理。
(四)充分发挥协会职能,自觉担当社会责任
进入新时期,国家民政部门要求社会组织要搞好“四个服务”,即: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我们认为,“四个服务”既是对协会职能的定位,也是对协会价值的肯定。为了落实好“四个服务”,我们坚持以此为标准,经常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行业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一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采集物业信息。为建立我市物业综合信息库,提高城市信息化建设水平,2019年,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支持该系统建设,协助做好数据资料的录入工作。为此,我们印发了《关于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综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认真对待,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是积极参与社会自愿服务活动。2019年11月,香炉礁街道开展以“践初心、办实事、当先锋”为主题的自愿服务活动,并在“香川市民广场”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当时,我们冒着凛冽的寒风一直坚持在现场,受到街道领导和驻地市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三是积极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宣传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住建部有关城市建设“存量提质增效”的要求,2019年新浪乐居财经网组织了开发企业“精品楼盘”“优秀地产经理人”评选活动,邀请我会作评审嘉宾。对此,我们积极参与评选活动,据实发表意见,认真测评打分,助力新时代美好生活建设,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四是严格遵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近年来,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制止乱收费现象,各级政府多次出台相关文件。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为了贯彻《通知》要求,我们在各种会议和业务培训中,从不收取任何费用。2020年9月,市民政局与市场监督局联合进行现场检查,我们详细汇报了代办房改“三书三单”的情况,得到了检查组的正面肯定。“三书三单”俗称房改表格,是房改出售公房的一套纸质凭证。代办“三书三单”是当年房改赋予我会的一项任务。多年来,作为一项便民服务内容,我们始终按成本价进出,不赚差价,这其实是在为有关部门分忧解难,为群众办好事。2021年8月,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场监督局再次进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检查”,在这次检查中,我们没有任何违规问题。2022年11月10日,市民政局第三次组织抽查,重点检查年度报告、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共8个大项、39个小项内容。这第三次检查时,工作组给予了我们很高的评价。
五是积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工作。2021年底,市社管局通知,准备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评估活动,要求自愿报名参加。2022年元月12日,为了帮助社会组织做好评估工作,市社管局专门组织了培训。对于此次评估活动,我们态度十分明确,决心要通过参加评估活动夯实我会各项建设的基础。2022年2月16日,评估组到我会现场检查,除了指出秘书处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外,对其他各项工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六是积极参与智慧城市建设论坛。2022年2月25日,我们与省房协物业分会、腾讯企业微信、中国指数研究院、客户通科技公司共同举办了“2022物业行业智慧大脑高峰论坛”。论坛围绕“物业智慧大脑新思路、企业微信生态的变化与机遇、物业行业发展前景研究、我省物业标杆项目分享”四大主题进行。举办该次论坛的宗旨,是要为我市乃至全省物业管理赋能,用科技的力量助力企业发展,为大连的“智慧城市”建设添砖加瓦。
(五)认真办好房协会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新闻出版机关加强了对各类出版物的管理。我市原有“内部资料出版物”上百余家,经过时间筛选和清理整顿,现在只剩72家。我们《大连房地》忝列72家之中。《大连房地》之所以能常办常新,主要靠两条:一是服务意识,二是质量保证。为了办好《大连房地》,我们坚持“面向行业、服务会员”的办刊宗旨,始终严格遵守上级管理规定,坚持高标准定位、高质量出版。
如今,由于一些具体原因、出于多重考虑,决定暂时停办《大连房地》。经报告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已于今年三月份(2023年第3期)停止编辑出版工作。下一步,我会准备开办手机微信公众号。这方面的更多细节,不在这里赘述。
五年来,在辖区党工委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会员共同努力,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主要是:1、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对企业情况若明若暗。2、开展理论研究不够,缺乏理论创新和建树。3、考虑长远建设不够,仅限于应付日常工作。针对上述问题,新一届房协理事会,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对第九届理事会的工作建议
党的二十大为我会第九届理事会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会作为一个已成立37年的行业协会,历史积淀深厚,在业内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为九届理事会工作开局和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与此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知道,房协今后的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可以说是“希望与困难同在,机遇和挑战并存”。此时此刻,作为行将完成历史使命的八届理事会,我们对九届理事会的工作充满期待,广大会员更是对九届理事会寄于厚望。在此,我们谨向九届理事会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及登记机关新颁《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为九届理事会工作提出了指导原则和具体的要求,这是房协工作的指导方针,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此,需要按此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坚持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行业的真实情况,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风。从行业和会员的实际出发,搞好学术理论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思想动力和智力支持。二是要注重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带着问题下去,不搞“空对空”。譬如,如何实现由管房产向管资产转变,就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三是要根据会员需求开展活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要紧紧围绕会员需求开展工作,以满足会员需求组织活动,使我们的各项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二)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会员解决难题
协会工作不仅是一项事业,更是一种责任。要继续坚持“建设会员之家,服务会员单位”的办会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办实事、解难题,以实际行动赢得会员的信任和支持。一是要强化服务意识。房协工作要以会员为中心,以会员需求为目标,以会员满意为标准,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提升服务工作质量与水平。二是积极帮助企业维权。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诉求,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要多为会员办实事。认真对待来自会员的求助,真心实意为会员解决难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认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
要坚持从行业实际和会员需求出发,统筹安排,搞好各项培训,通过培训促进行业建设和发展。一是坚持开展政策法规教育。使业内各类人员知法懂法,熟练掌握各项政策规定,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是不断加强岗位技能培训。从岗位实际和业务需求出发,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水平。三是继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结合先进评比活动,将业务技能作为重要评比条件,强化人员业务素质,弘扬“工匠”精神,使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业务素质更上一层楼。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认真落实《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从搞好行业信用建设入手,不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要帮助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认清短期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自律的自觉性。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帮助企业树立公民意识,主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二是不断完善行业规章。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继续搞好以行规行约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建设,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三是着重加强信用建设。以信用建设为核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发展,不断提升企业信用建设的水平。
(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搭建企业交流平台
要充分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组织企业开展横向交流活动,为企业牵线搭桥,帮助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实现共同发展。一是继续壮大会员队伍。要不断增强房协工作的活力,增强房协的凝聚力,发展更多的会员。二是创新协会工作机制。针对会员的特点,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增强协会工作的活力。三是积极整合各种资源。注重发挥房协优势,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帮助企业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各位理事、各位会员、同志们,以我们今天会员大会为标志,房协第九届理事会的工作已经拉开帷幕,房协的历史将翻开崭新的一页。九届理事会肩负的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使命光荣,让我们大家团结一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沿着党的二十大开辟的康庄大道奋勇前进,继续谱写我会新的历史篇章,不断创造我会新的历史辉煌!
关于大连房协第八届监事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各位理事、各位会员:
现在,我代表第八届监事会向第九届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请大会予以审议。
自八届会员大会以来,我会监事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制度约束,完善工作规则
我会监事会是七届会员大会后半段设立的。由于当时设立时间比较短,缺乏工作经验,从客观上说,对于如何做好监事会工作,我们确实需要一个逐渐学习、不断积累的过程。因此,当时制定的《监事会工作规则》比较简单。八届会员大会以后,我们首先从抓制度建设入手,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坚持实事求是的理性思维,依据登记机关的《监事会制度规范》,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对原来的《监事会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我会监事会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发挥监督作用,彰显行业正气
五年来,我们在监事会工作中始终坚持思想政治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注重调查研究,熟悉业务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同时,注重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规矩意识,强化自律管理;突出正面宣传,坚持正向引导;感知会员需求,搞好服务保障。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较好地发挥了监督职能,为促进我会各项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成绩。
三、注意工作方法,有效实施监督
在工作中我们体会到,要做好监事会工作,必须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五年来,我们摸索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一是协调各方,主动配合;二是积极主动,关口前移;三是实事求是,化解矛盾;四是顾全大局,营造和谐。在这五年当中,我们房协曾接受了上级多次的检查和测评,每次都受到了有关方面的好评,房协工作从未发生任何违规、违纪等问题。所有这些,都与我们坚持把工作做在前面,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说明我们监事会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说明我们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八届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
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名单
会 长: 洪 湖 大连华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名誉会长:迟守明 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龙 大连建工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丛者志 大连天益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丛秀海 大连亿璟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德斌 大连德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本钊 中石油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陈晓东 大连东之杰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贺 华 大连房协第八届理事会秘书长(驻会)
倪福臣 大连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长胜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梁 明 大连新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戴明月 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任连柱 大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监事长: 张子寅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监 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左宏兴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区管理部部长
崔国庆 大连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九届理事会理事、会员候选人名单
一、理事单位名单:
1、自管房工作委员会(共19位,排名不分先后)
杨晓东 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 艺 大连建工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杜 欣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本钊 中石油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宋柱华 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科科长
刘 波 大连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3厂)物业部长
张志军 国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综合办副主任
卫 征 大连大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曲宗凯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区管理部科长
赵 金 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综合管理处处长
宫云飞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公共保障部工程师
王善宽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辜 岩 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物业部总经理
秦 悦 大连中心医院后勤保障部部长
张 巍 大连理工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
王义松 大连海事大学后勤保障处处长
冯玉明 东北财经大学资产管理与经营处处长
张德君 辽宁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
于 瑾 大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2、房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共16位,排名不分先后)
卢 庆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梁 明 大连新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丛者志 大连天益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德斌 大连德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倪福臣 大连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洪 湖 大连华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丛秀海 大连亿璟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戴明月 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晓东 大连东之杰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有全 大连市中山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迟守明 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殷纯有 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湛琛 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恩仁 大连金宇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长胜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 伟 大连富民煜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会员单位名单:
1、自管房工作委员会(共48位,排名不分先后)
郝 霞 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部长
滕人和 大连建工物业有限公司资产部部长
于洪深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部部长
冷雪梅 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科科员
程玉红 中石油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专干
解 云 大连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3厂)办公室主任
袁 洋 国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综合办专干
杨天强 大连长丰实业总公司(5706厂)资产部部长
禚懿峰 大连盛世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机床)总经理
周爱民 大连大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干
刘 卫 大连大重南沙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经理
王志义 大连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行政办公室专干
王越峰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部长
刘 涛 大连泓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公汽)总经理
栾家国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区管理部专干
林海涛 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综合管理处专干
卞正和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公共保障部处长
张恒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财务处资产管理科科长
邵明江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科长
苏 强 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物业部科长
肖德波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中心(省外贸)主任
张 恒 大连商业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科长
傅志农 大连棒棰岛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管部部长
吕 洋 大连市中心医院后勤保障部总务中心副主任
姜富鹏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总务部部长
李旭东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总务部部长
陈敏航 大连理工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副处长
郭 锐 大连海事大学后勤保障处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 封 东北财经大学资产管理与经营处科长
赵晗月 辽宁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科长
马晓杰 大连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科长
程冠杰 大连交通大学资产管理处科长
陆永兵 大连外国语学院资产管理处副处长
姜 涛 大连海洋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
柳振国 大连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赵忠生 大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科科长
李祥伟 大连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社会福利院总务科科长
张恒山 大连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园林部部长
王 路 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企管部部长
徐 盛 大连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环境卫生部部长
李 军 大连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电安装)经理
李照应 大连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建)总经理
王合礼 大连合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建)总经理
田广卫 大连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建)主任
陈 伟 大连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建)总经理
魏明广 大连兆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建)总经理
王传敏 大连教师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刁秋燕 大连染化集团有限公司留守处处长
2、房地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共38位,排名不分先后)
乔世川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管科科长
戚占全 大连新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邹 丹 大连万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刘 彬 大连天益置业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肖德斌 大连德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传杰 大连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 湖 大连华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 敏 大连亿璟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戴明月 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晓东 大连东之杰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中治 大连市中山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 康 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 艳 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陈 刚 大连市甘井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张宪奎 大连金宇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李 旭 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于 娜 大连伯远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郝晓鹏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
魏 平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家君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韩丽红 大连长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
殷金声 大连富民煜明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曲 焱 大连大众房屋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权 奇 大连文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丁兆连 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亚军 大连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陈乐艺 大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宏伟 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房 晶 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科员
宋良伟 大连水产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云英 大连天百集团贸易信托公司综合办主任
曲卫华 大连民勇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李 静 大连华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孔维艳 大连顺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靳秀燕 大连中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主任
刘成喜 大连九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树海 大连海达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本良 大连弘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为规范我会会费的收缴工作,根据大连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及《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我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确定会费缴纳标准的原则
1、制定并落实经费使用年度计划,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
2、根据会员担任会内职务的不同,实行差别缴费的原则;
3、对确有困难、无力缴费的会员单位,实行经审批后可减免的原则。
二、会费缴纳标准(年度)
1、会长单位 3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 3000元∕年;
4、一般会员单位 2000元∕年。
三、会费缴纳办法
1、每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2、因故不能按时缴纳会费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批准后给予减免。
四、会费的使用管理
1、会费由我会秘书处收取。秘书处要按有关财务规定对会费进行严格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2、秘书处收取会费时,按照辽财政监大字第009号文规定,使用《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围绕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支出、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办公费用等,不得挪作它用;
4、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
五、其它事项
1、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未经申请批准不交纳会费且时限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2、本标准与办法报主管部门、社团组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审计。
3、本《标准与办法》自本协会第九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九届会员大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
咨询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主 任: 贺 华 市房地产业协会九届理事会副会长
委 员: 于连生 市政府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巡视员
张道航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教授
侯元琨 市政府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
贾广葆 大连市房地产经济学学会研究员
刘增光 大连市住建事务服务中心调研员
政晓文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副主任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内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大连市社会组织监事会制度规范》和《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称大连房协)监事会由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大会设立。
第三条 大连房协监事会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依据《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和《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称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大连房协监事会(以下称监事会)是大连房协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一般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监事会每届为四年,与大连房协理事会(以下称理事会)周期同届。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
第八条 监事会的监事从大连房协会员中产生。
第九条 监事的产生应由理事会三分之二的理事同意并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方可成为监事会监事。大连房协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监事时,由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通过,待召开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工作需要连任时,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通过,经大连房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监事会通过调查研究,走访会员单位,召开座谈会,列席或参加大连房协各类会议、各种活动,掌握情况,进行全程、有的放矢的监督,具体监督职责如下:
(一)对理事会遵守和执行《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情况的监督;
(二)对理事会落实大连房协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
(三)对理事会执行《大连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
(四)对大连房协的各类评先评优和各项选举工作的监督;
(五)对大连房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职情况的监督;
(六)对大连房协财务工作的监督;
(七)接受大连房协会员大会的领导和监督;
(八)向大连房协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参与制定和完善大连房协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成员可列席或参加大连房协的各类会议和各种活动;
(二)监事会成员可以走访会员单位,召开座谈会,查阅本会的档案资料;
(三)监事会可对大连房协的各项选举、评比提出意见建议;
(四)工作需要时,监事会可提出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会议的意见;
(五)特殊情况下,可向提出提前或延期召开大连房协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的意见;
(六)监事会可向大连房协会员大会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案。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会议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并告知会议的主要议题,监事会会议可邀会长、秘书长、会员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应作好记录并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形成的决议,须制成规范性文件,经监事长签字生效,并送秘书处存档。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与理事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情况,相互报告的情况须回复的,要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章 监事长、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对监事会负总责,监事在监事长的领导下,按照工作分工和监事长安排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长和监事不得在其他社团组织中兼职,也不得在本协会任其他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长和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信誉;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爱大连房协,具有较高的专业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监事长工作职责:
(一)依据本监事工作规则,全面加强监事会建设,带领监事会成员做好本协会的监督工作;
(二)制定好监事会年度工作要点,并抓好工作要点的落实;
(三)监察和监督相关部门或人员落实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提案;
(四)在列席各类会议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重要的问题,会后应形成文字材料送相关部门;
(五)可委派其他监事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
(六)接受接待会员或部门的上访、投诉和申诉,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七)走访会员单位,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
(八)参与本协会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体系的建设,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九)召开主持监事会会议,签发监事会文件;
(十)代表监事会向大连房协会员大会或大连房协理事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事工作职责:
(一)监事在监事长的领导下,依据本《规则》,按照工作分工开展工作;
(二)在列席会议中,发现错误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会后形成文字材料,报监事会讨论并形成纠正意见送相关部门;
(三)经常走访会员单位,听取意见建议,并报告监事会;
(四)接待接受会员的来信来访、诉求、申诉,及时报告监事会,并反馈处理意见;
(五)在监事会会议上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形成后要坚决执行;
(六)接受大连房协会员大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大连房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