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标准
为加强会员管理,确保会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标准:
一、资质标准
(一)企业会员,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于二级企业的,必须有主管企业的认证手续。
(二)事业单位会员,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的编制认证手续。
(三)新经济组织会员,必须有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核准文件。
(四)入会单位或机构,凡是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资质认定的,必须有相关部门认定的最低资质标准。
(五)入会单位或机构,凡是法律法规要求其具有合格的专职、专业、经济、技术人员的,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
(六)入会的会员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七)入会的会员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办公、生产、经营、服务场所。
(八)入会的会员单位,必须指定会员代表人,作为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代表人员;同时可指定专门联络人员。上述人员须将联系方式告诉房协秘书处。
二、职业标准
(一)入会的自管房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使用权土地和一定数量的所有权房屋,有负责经营管理机构(部门)和专职人员。
(二)入会的政府直管公房受托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是已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正在进行实质性经营管理,并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经营管理人员的单位。
(三)入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安装、供暖供热、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单位,应当是与房地产业有直接联系、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关联,且正在从事实质性工作的单位。
(四)入会的房地产事业单位,应当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地产档案管理、房地产信息管理、房地产白蚁防治管理、房地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征地管理、土地整理管理、土地储备管理、房地产知识教育等直接为房地产业服务,并正在从事实质性工作的单位。
(五)入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是正在从事土地或房屋价格评估、房屋面积测绘、房地产买卖居间介绍、房地产政策法规咨询、房屋质量检测检验等单位。
(六)入会的建筑材料生产经销单位,应当是其产品取得许可证、合格证、并允许在大连市场使用,可以用于房屋建设、装饰装修、房屋修缮的单位。
(七)入会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是懂得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经常参加房地产纠纷调处、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单位。
(八)其他与房地产业有直接关联的单位。
三、遵纪守法标准
(一)必须依法纳税。
(二)必须遵守财经纪律。
(三)单位一年内没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四)指派的会员代表人5年内没受过刑事处罚,2年内没受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依法依规缴纳各种基金。
(六)没有欺诈客户的不良记录。
四、信用标准
(一)承、发包生产经营单位,承、发包时必须签订承、发包合同。无特殊情况,合同履约率应达到100%。
(二)服务单位,应制定服务标准。按自定标准,达标率应达到90%以上。考核测评,服务对象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
(三)进行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房屋维修的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以上,两年之内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在银行、税务等单位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五)对服务对象的投诉能及时处理。
(六)不在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之外乱收费、索物,或提不合理要求。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单位房屋管理标准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大连房协”)房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房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大连房协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房屋系指大房协会员单位的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
房屋性质按其使用用途分为住房和非住宅。其中直管非住宅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和社会福利性用房;自管非住宅分为厂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同一产权单位内,各类房屋应实行专业化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房屋由产权单位行使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产权单位也可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
第五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主动自觉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部门)和大连房协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六条 大连房协会员单位的房屋应产权清晰。
第七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和土地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一)新建、改造、扩建的房屋,应办理初始登记;
(二)通过购买、交换、兼并、调拨、并转、接受赠与或接管等转让的房屋,应办理转移登记;
(三)产权单位名称、房屋坐落名称和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登记。
(四)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毁、损毁等原因灭失的,办理灭失登记。
(五)房屋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
第八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经营管理所需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科学管理手段对房屋实行日常和动态管理,做到房屋、房图、档案、台帐、微机五一致,为房屋管理提供权属和健康及变更等完整资料和准确依据。
根据相关授权,房屋管理部门应及时接管、撤管有关房屋,接管和撤管工作分别在收到接、撤管通知书后20个和8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做好房屋出租、出售、拆迁、转让、转租、变名、过户、改变用途、改装修、扩大面积、租金减免补停等手续的受理,审核、审批和备案。受托管单位应做好上述有关手续的初审。
第三章 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住宅的租赁应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由双方协商议定租金。
房屋的租金包括住宅标准租金收入、协议租金收入和转租(包括历年欠租)收入。租金收缴率不得低于95%。
第十条 房屋租赁,产权人应使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产权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月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每逾期1日,产权人可加收月租金1%的滞纳金。产权人应向逾期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发出限期缴付租金和滞纳金的通知书。
第十二条 房屋的租金收缴,以单位名义承租的通过银行托收;以个人名义承租的,由所在单位代扣统缴;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产权人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以集体汇缴或自行缴纳。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不损坏房屋结构、原建筑物造型和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对承租的房屋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和增添设施,但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对房屋内部进行拆改装修的,由承租人缴纳补偿费并承担材料和施工费用,增添的设施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承租人迁离时不予补偿。
承租人经批准在其承租房屋基础上自费扩大的房屋面积,其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计租办法由双方按协议。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宅承租人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将其住宅承租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他人。当事人双方可持相关材料到产权单位办理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产权单位可按规定收取转让金5—10%的补偿,其中转让方转让住宅承租权后,一年内另购新房或无偿转让 的为5%,未购或不购新房的为10%。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十六条 及时修缮房屋及附属设施,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是产权单位的责任。委托管理的,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房屋修缮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房屋完好状态普查,房屋安全普查准确率达95%以上,并按计划及时进行大、中、小修缮和日常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房屋的修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预算定额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危险房屋的管理,依照《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大、中、小修暂定划分标准为:工程总造价在3万元(含,下同)以上的为大修项目;3万—0.2万元的为中修项目;0.2万以下的为小修小修项目。应急维修,住户报修后,24小时内维修到位,处理率达到100%。小修养护及时率,工程质量合格率、大中修质量优良品率、房屋完好率、房屋完好年增长率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房屋完好率达到60%以上,房屋完好年增长率达到20%以上,小修及时率达99%以上,大中修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其中优良品率达到50%以上。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单位有条件的可组建具有合格资质的修缮工程队伍,承担房屋修缮任务。委托修缮的,应实行招投标。受托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 房屋修缮中涉及异产毗邻的,依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执行。共有共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修缮,由产权人共同负责,按产权人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和用途分摊修缮费用。
第二十三条 房屋修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分别列支。
第二十四条 承担供暖责任的房屋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供暖工作,认真履行供暖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按规定在供暖费中提留更新改造资金专户存储,及时更新改造锅炉。
第五章 行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自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法律和省市有关房法规、规章,切实维护房屋当事人的合法公益,维护房屋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六条 大连市房协会员单位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通有无,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共谋发展。
第二十七条 管修服务以住(用)户满意为标准,对住(用)户的投诉能及时处理,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单位及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部门)和大连房协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规定、新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大连房协将按照《章程》每二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房屋管理好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其事迹和经验将刊登在会刊《大连房地》或推荐到相关媒体,对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参评资格两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产权单位代管的房屋和入股、合资经营、联营的房屋,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房屋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其房屋的房地产经营企业或物业服务公司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逐步修改完善。如果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调整修改,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由大连房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标准自大连房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缴纳会费标准与办法
(经第九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我会会费的收缴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若干意见》、大连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及《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我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确定会费缴纳标准的原则
1、根据会员担任会内职务的不同实行差别标准;
2、考虑到会员的缴费能力,以原标准为基础;
二、会费缴纳标准(年度)
1、会长单位为 30000元
2、副会长单位为 10000元
4、理事单位为 3000元
5、普通会员单位为 2000元
三、会费缴纳办法
1、每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2、会员如确有困难不能缴纳当年会费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批准后方可减免。
四、会费的使用管理
1、会费由我会秘书处收取,秘书处要按有关财务规定对会费进行严格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2、秘书处收取会费时,要使用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3、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围绕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支出、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办公开支等,不得挪作它用。
4、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
五、其它事项
1、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无故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时限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2、本标准与办法报主管部门、社团组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审计。
3、本标准与办法自本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大连房协自管房行业自律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管房行业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自管房执业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自管房管理质量,维护自管房行业形象,根据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及《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的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自管房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是指自管房单位和执业人员在自管房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本准则所称的自管房单位,是指从事自管房管理的市房协会员单位。本准则所称的执业人员,是指在自管房单位里对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房屋进行依法、依规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自管房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本准则对自管房单位中参与执行自管房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自管房单位和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房地产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五条 自管房单位应当十分重视自身的信誉,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健全机构治理结构,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六条 执业人员从事房屋管理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自律准则。
第七条 自管房单位和执业人员要从发展的眼光出发,树立浓厚的社会责任意识,避免自管房无人修无人管的状态出现,为社会稳定、企业振兴负起责任。
第八条 自管房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树立“大房产”观念:
1、对住宅、厂房、办公房、商用房实施专业化的统一归口管理;
2、盘活资产,用活资金,使自管房屋保值增值;
3、要保持房屋建筑状态良好。
第九条 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做到帐、物、图相符;为维修管理提供准确资料,为领导检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执业单位和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必须积极参加市协会组织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胸怀房地产管理动态、形势,掌握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以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互动。
1、善于汲取他人成功的经验,总结自身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在权籍管理中,会员单位之间经房协确认后可对使用权房屋更名费给予优惠;
3、会员单位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十二条 自管房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确立“辛苦一人,温暖万家,服务一方,稳定社会”的企业精神,充分发挥房地产管理在调动职工积极性、实现社会稳定的优良传统,为改革进步再立新功。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的管理。
1、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承接单位要有营业执照文本和资质证书,并签订相应的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2、对承接方的服务要进行跟踪监督考核,保证住户(业主)的合法权益;
3、对已销售的产权住房,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对其进行有偿服务,对有整栋权属证书的建筑,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公共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合理维修;
4、对未销售的使用权住宅房屋,要搞好无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滥收费,损害住户(业主)利益。
第十四条 自管房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十五条 执业人员在办理自管房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
第十六条 自管房单位、执业人员应具有的执业能力:
1、熟悉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法规及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
2、熟悉掌握自管房业务操作规范、规程,能把掌握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操作实践相结合,独立完成自管房操作业务。
3、能够把自管房业务操作的内容形成文字资料、图纸,建立档案,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 自管房单位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政策、法规和规章,违反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责;
2、受贿、收受回扣和牟取不当利益;
3、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4、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
5、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6、违反操作程序,手续不全;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奖惩原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都要组建检查监督机构,公开服务咨询电话,认真接待、处理住户(业主)提出的投诉和合理要求。市房协也将由自专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相应机构,设立热线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开。协调处理住户的来信来访。并吸纳相关媒体协助监督执业行为。
第十九条 表彰方式
1、市房协按照章程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日常执业好、服务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2、对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经验作法将刊登在《大连房地》或相关媒体上。
第二十条 惩戒方式
对责任心不强服务差,引起不良反映,甚至出现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同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1、警告;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3、取消参加评优资格二年;
4、组织媒体暴光。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自管房专业委员会。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名单
会 长: 徐长胜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名誉会长:迟守明 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龙 大连建工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丛者志 大连天益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丛秀海 大连亿璟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德斌 大连德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本钊 中石油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陈晓东 大连东之杰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贺 华 大连房协第八届理事会秘书长(驻会)
倪福臣 大连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 明 大连新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戴明月 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任连柱 大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监事长: 张子寅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监 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左宏兴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区管理部部长
崔国庆 大连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九届理事会理事、会员名单
一、理事单位名单:
1、自管房工作委员会(共19位,排名不分先后)
杨晓东 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 艺 大连建工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杜 欣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本钊 中石油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宋柱华 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科科长
刘 波 大连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3厂)物业部长
张志军 国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综合办副主任
卫 征 大连大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曲宗凯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区管理部科长
赵 金 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综合管理处处长
宫云飞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公共保障部工程师
王善宽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辜 岩 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物业部总经理
秦 悦 大连中心医院后勤保障部部长
张 巍 大连理工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
王义松 大连海事大学后勤保障处处长
冯玉明 东北财经大学资产管理与经营处处长
张德君 辽宁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
于 瑾 大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2、房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共16位,排名不分先后)
卢 庆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梁 明 大连新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丛者志 大连天益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德斌 大连德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倪福臣 大连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丛秀海 大连亿璟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戴明月 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晓东 大连东之杰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有全 大连市中山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迟守明 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殷纯有 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湛琛 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恩仁 大连金宇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长胜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 伟 大连富民煜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会员单位名单:
1、自管房工作委员会(共48位,排名不分先后)
郝 霞 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部长
滕人和 大连建工物业有限公司资产部部长
于洪深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部部长
冷雪梅 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科科员
程玉红 中石油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专干
解 云 大连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3厂)办公室主任
袁 洋 国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综合办专干
杨天强 大连长丰实业总公司(5706厂)资产部部长
禚懿峰 大连盛世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机床)总经理
周爱民 大连大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干
刘 卫 大连大重南沙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经理
王志义 大连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行政办公室专干
王越峰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部长
刘 涛 大连泓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公汽)总经理
栾家国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区管理部专干
林海涛 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综合管理处专干
卞正和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公共保障部处长
张恒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财务处资产管理科科长
邵明江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科长
苏 强 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物业部科长
肖德波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中心(省外贸)主任
张 恒 大连商业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科长
傅志农 大连棒棰岛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管部部长
吕 洋 大连市中心医院后勤保障部总务中心副主任
姜富鹏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总务部部长
李旭东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总务部部长
陈敏航 大连理工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副处长
郭 锐 大连海事大学后勤保障处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 封 东北财经大学资产管理与经营处科长
赵晗月 辽宁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科长
马晓杰 大连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科长
程冠杰 大连交通大学资产管理处科长
陆永兵 大连外国语学院资产管理处副处长
姜 涛 大连海洋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
柳振国 大连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赵忠生 大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科科长
李祥伟 大连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社会福利院总务科科长
张恒山 大连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园林部部长
王 路 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企管部部长
徐 盛 大连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环境卫生部部长
李 军 大连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电安装)经理
李照应 大连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建)总经理
王合礼 大连合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建)总经理
田广卫 大连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建)主任
陈 伟 大连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建)总经理
魏明广 大连兆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建)总经理
王传敏 大连教师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刁秋燕 大连染化集团有限公司留守处处长
2、房地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共38位,排名不分先后)
乔世川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管科科长
戚占全 大连新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邹 丹 大连万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刘 彬 大连天益置业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肖德斌 大连德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传杰 大连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 敏 大连亿璟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戴明月 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晓东 大连东之杰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中治 大连市中山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 康 大连市西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 艳 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陈 刚 大连市甘井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张宪奎 大连金宇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李 旭 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于 娜 大连伯远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郝晓鹏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
魏 平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家君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韩丽红 大连长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
殷金声 大连富民煜明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曲 焱 大连大众房屋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权 奇 大连文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丁兆连 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亚军 大连中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陈乐艺 大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宏伟 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房 晶 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科员
宋良伟 大连水产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云英 大连天百集团贸易信托公司综合办主任
曲卫华 大连民勇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李 静 大连华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孔维艳 大连顺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靳秀燕 大连中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主任
刘成喜 大连九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树海 大连海达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本良 大连弘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